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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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