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气象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是否属于制定机构的法定职权范围;
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是否属于制定机构的法定职权范围;
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