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气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由起草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

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