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