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二章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许可项目与实施机关 第九条 气象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