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二章 许可项目与实施机关 第十三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许可项目与实施机关 第十三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