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区域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相应审批权限内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审批;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作业设备审批;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乙(丙)级资质认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