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 第三十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 第三十条 申请人对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