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