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气象行政复议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复议结论;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气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