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制…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气象主管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气象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 第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气象行政复议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向气象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