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气象行政复议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气象行政复议决定;

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对气象主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