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