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逾期加收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