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气象主管机构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