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3. 第八章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省级质监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