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级质监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