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