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