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