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气瓶监检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监督检验资格。

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失控,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的;

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的;

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