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下达与支付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于每年9月底前,将节能减排项目报民航局汇总审核。其中:地方机场项目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后上报… 第八条 民航局汇总审核后,将项目计划在其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民航局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列为支持项目。 第九条 中央单位节能减排项目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民航局部门预算(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和民航发展基金预算),按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机场项目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下达给有关… 第十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节能减排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由民航局负责制定,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