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下达与支付 第七条 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下达与支付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于每年9月底前,将节能减排项目报民航局汇总审核。其中:地方机场项目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后上报民航局、财政部。 第三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