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三)

(三) 服务保障机制。运输机场应发挥公共基础设施功能,为通用航空提供地面服务保障,允许通航运行的飞机密集停放,不得随意以天气、机位、流控等理由拒绝通航起降,不得设置明显高于公共运输的航空性收费标准或增设项目。空管单位应提高服务意识和职责边界意识,明确管制责任范围和飞行计划许可程序,提升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能力,建立管制服务“白名单”制度,不得限制或放行责任范围以外的通航飞行活动,通过建立低空监视体系为空域管理、飞行服务和运行监管提供支撑。航油、航材、航信、保险经纪等国有服务保障公司应积极服务国家战略,为培育通航市场提供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航油、航材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