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对象包括: 第六条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从安全保障能力、安全保障程度和财务信用3个方面设置考核指标,按照考核指标与安全生产的关联度赋予权重,计算综合得分。 第七条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 第八条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应当以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为依据,按照民航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指标值。母公司填报的数据不包括独立参加考核的子公司。 第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采取企业自评、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和民航局核定相结合的方式;民航局可以授权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民用运输机场自评结果进行核定。 第十条 民航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考核的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民航行政机关指定的网络系统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各单位对自评结果的… 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自评结果进行审查,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查结果汇总上报民航局。 第十二条 民航局结合各单位自评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情况,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运输机场的考核结果进行核定。 第十三条 审核完成后,如核定结果与自评结果有差异,由负责核定的民航行政机关将差异结果反馈给企业。企业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测算依据和证明材料,经民航局审核后予以…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