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三条 民航企业安全保障财务考核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三条 审核完成后,如核定结果与自评结果有差异,由负责核定的民航行政机关将差异结果反馈给企业。企业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测算依据和证明材料,经民航局审核后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