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19年) 第四章 补偿与抚恤 第四十一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19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补偿与抚恤 第四十一条 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遭受人员伤亡的,其抚恤优待的办法和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 第四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