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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四十三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所需费用,由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本年度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任务编制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有关国防动员经费保障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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