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5.33条

第65.33条 执照的有效期

按照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 除非执照持有人自愿放弃,或者依法被暂扣、吊销。

执照失效的,执照持有人应当将执照交回民航地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