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5.35条

第65.35条 执照的换发、补办和迁转

执照持有人因更换姓名需要换发执照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附有申请人当时持有的执照和能够证明其更改姓名合法性的法律文件。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审查后,应当将前述法律文件退还申请人。

执照持有人因执照遗失或者损坏而重新申请补办执照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执照号码、颁发日期等信息和材料;

颁发其执照的民航局文件。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并审核通过申请的,应当报民航局审查办理执照。申请人在换发、补办执照期间,可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领取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临时执照,并持该执照履行运行控制职责。

执照持有人跨民航地区管理局辖区调动工作的,应当按照《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程序》规定的程序填写附件C《飞行签派员执照迁转表》办理执照迁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