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5.31条
第65.31条 执照检查
飞行签派员在履行运行控制职责时应当携带飞行签派员执照,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或者授权的局方代表提出要求时,应当出示飞行签派员执照,接受检查。
航空承运人不得指定未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人员履行运行控制职责。
飞行签派员在履行运行控制职责时应当携带飞行签派员执照,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或者授权的局方代表提出要求时,应当出示飞行签派员执照,接受检查。
航空承运人不得指定未取得飞行签派员执照的人员履行运行控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