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5.25条
第65.25条 执照申请、受理与颁发
符合本规则第65.11条规定资格要求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自接到执照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应当一并告知申请人补正。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填写本规则附件B表格中的考试成绩部分,报民航局审批。民航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本规则第65.11条资格要求的执照申请人,由民航局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