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5.23条
第65.23条 考试作弊行为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者视为作弊:
复制理论考试内容;
从他人处接受或者向他人传递考卷的副本或任何部分;
在考试过程中,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顶替别人或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
在考试期间使用未经许可的任何资料或者辅助设备;
其他作弊行为。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者视为作弊:
复制理论考试内容;
从他人处接受或者向他人传递考卷的副本或任何部分;
在考试过程中,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顶替别人或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
在考试期间使用未经许可的任何资料或者辅助设备;
其他作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