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65.21条
第65.21条 补考
未通过执照考试的申请人,可以在考试结束30天后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补考申请。
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实践考试未通过的,在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只需申请实践考试部分的补考,实践考试补考的重点内容为上次未通过的部分。
理论考试补考连续2次未通过的,自最后一次考试之日起12个日历月内不得再次申请理论考试。实践考试补考连续2次未通过的,理论考试成绩失效。
未通过执照考试的申请人,可以在考试结束30天后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补考申请。
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实践考试未通过的,在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只需申请实践考试部分的补考,实践考试补考的重点内容为上次未通过的部分。
理论考试补考连续2次未通过的,自最后一次考试之日起12个日历月内不得再次申请理论考试。实践考试补考连续2次未通过的,理论考试成绩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