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中国航空营运人进行加班和不定期飞行,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和型别、飞行高度以及航线走向超出现行规定范围的,应当于飞行前至少5个工作日以传真、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民航总局接受的其他方式提出预先飞行计划申请。

申请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