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中国航空营运人进行加班和不定期飞行,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和型别、飞行高度以及航线走向不超出现行规定范围的,应当于飞行前至少3个工作日以传真、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民航总局接受的其他方式提出预先飞行计划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及其联系方式;
航空器呼号、航空器型号和型别、起降机场、起降时刻(北京时间)和执行日期(北京时间);
航线走向和飞行高度;
预计执行日期;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及其联系方式;
航空器呼号、航空器型号和型别、起降机场、起降时刻(北京时间)和执行日期(北京时间);
航线走向和飞行高度;
预计执行日期;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