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外国航空营运人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进行不定期飞行的,应当于飞行前至少7个工作日以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民航总局接受的其他方式提出预先飞行计划申请。

申请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