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外国航空营运人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在中国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公务飞行,应当于飞行前至少7个工作日以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民航总局接受的其他方式提出预先飞行计划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和下列内容:

机组成员和旅客名单、出生日期、护照号及国籍;

国内接待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