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外国航空营运人和中国港澳台地区航空营运人在中国境内机场起飞或者降落的加班和包机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应当以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民航总局接受的其他方式与经营许可申请一并提出。加班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时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包机预先飞行计划的申请应当于飞行前至少7个工作日提出。

申请中有关预先飞行计划的部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及其联系方式;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航空器型号、型别;

航空器的无线电通话和通信呼号;

机载电子设备,是否装有机载防撞系统和航路、航线有特殊要求的机载电子设备;

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着陆重量;

航空器起降地点、起降时刻(协调世界时)、执行日期(协调世界时)、航线走向、飞行高度和进出中国飞行情报区的航路点代码及时刻(协调世界时);

飞行目的,并承诺航空器上未载有武器弹药、军事物资以及侦察或者电子干扰设备等特殊物品;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