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航班换季前和航季运行期间,中国航空营运人提出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使用的航空器型号和型别、飞行高度以及航线走向超出现行规定范围的,应当事先提出包括下列适用内容的申请:

新型号、型别航空器的飞行性能数据;

新的飞行高度;

新的航线走向。

在前款申请获得批准后,中国航空营运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提出预先飞行计划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