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航季运行期间,中国航空营运人提出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以传真、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民航总局接受的其他方式提出。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及其联系方式;
航空器型号、型别;
起降地点、起降时刻(北京时间)、班期;
航班性质;
计划起止日期(北京时间);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及其联系方式;
航空器型号、型别;
起降地点、起降时刻(北京时间)、班期;
航班性质;
计划起止日期(北京时间);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