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航季运行期间,中国航空营运人提出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应当以传真、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民航总局接受的其他方式提出。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及其联系方式;

航空器型号、型别;

起降地点、起降时刻(北京时间)、班期;

航班性质;

计划起止日期(北京时间);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