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21年) 第五章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飞行校验结果管理 第三十九条 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飞行校验报告是每次飞行校验结果的基本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 校验对象为导航设备的,校验机构应当根据其种类、项目实施飞行校验,准确、如实记录每个测量参数的检查结果。 第四十一条 校验对象为通信设备或者监视设备的,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设备运行需求确定校验项目并实施飞行校验,出具飞行校验数据。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汇总分… 第四十二条 飞行校验结论分为合格、限用和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 飞行校验结束后,飞行校验结论为限用或者不合格的,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运行单位,并依据飞行校验报告向所在地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通报;属于监视性校验… 第四十四条 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妥善保存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飞行校验报告,直至校验对象退出使用或者被撤除。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