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21年) 第五章 飞行校验结果管理 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021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飞行校验结果管理 第四十三条 飞行校验结束后,飞行校验结论为限用或者不合格的,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运行单位,并依据飞行校验报告向所在地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通报;属于监视性校验且限用情况发生恶化或者参数发生恶化的,应当同时报告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校验对象的飞行校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