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第五章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民用航空有关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十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机构、设施设备、人员、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作制度、运行程序、质量考核及改进措施等。 第九十一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保证通信导航监视服务的有效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符合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并能有效监控服务质量。 第九十二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依据有关的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运行手册,并保持运行手册的持续有效。 第九十三条 运行手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九十四条 运行手册应当在相关的工作场所设置和保存,便于使用和查阅。 第二节 运行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制定运行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第九十六条 岗位值班工作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第九十七条 机房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第九十八条 设备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第九十九条 备件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第一百条 器材和工具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第一百零一条 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第一百零二条 设备和人员安全操作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第一百零三条 运行检查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第三节 维护和维修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有关规定建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设备维护和维修,保证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第一百零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第一百零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第一百零七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修由各级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组织实施设备维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百零九条 委托其他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实施本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维护和维修时,应当签署有关服务协议,并明确服务内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运行监控 第一百一十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具备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监控手段,对设备运行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控。 第一百一十一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建立设备运行监控制度。设备运行监控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实行本地集中监控和异地设备运行监控的,应当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保障监控数据的安全可靠传输。 第五节 信息引接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管理主要是针对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信息的提供和使用进行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建立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满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民用航空企业、机场等民航安全生产运行单位对必要的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使用的要求,并根据需要签订信息引接使用协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信息需要引接至社会公共机构、服务机构、研究机构使用的,不得影响通信导航监视保障的安全正常,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信息引接使用协议,明确信息内容、使用期限… 第一百一十七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釆取措施保证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引接的安全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外提供涉及保密要求的通信导航监视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应急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釆取有力措施避免或减少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建立设备重大故障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制定设备重大故障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备重大故障应急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第一百二十三条 设备重大故障应急预案应当至少包括: 第一百二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处置设备重大故障时,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并按照应急预案的操作程序进行处置。 第一百二十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在完成设备重大故障处置,恢复正常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后,应当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报民航局或地区… 第一百二十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组织电信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和模拟演练,定期配合运行单位实施应急综合演练,加强相关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 第七节 运行记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设立工作日志,记录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运行基本情况。工作日志应当至少记录如下内容: 第一百二十八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数据和操作情况应当予以完整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0天。与事故、事故征候或者其他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调查有关的记录,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保存。 第八节 不安全事件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不安全事件分为事故、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 第一百三十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事故是指由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原因导致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异常造成的民用航空器事故。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建立不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发生不安全事件时,应当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及时、如实报告。 第一百三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发生不安全事件后,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规定将有关情况上报。 第一百三十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配合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如实反映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九节 安全保卫 第一百三十六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保证人员和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