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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第七节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七节 运行记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设立工作日志,记录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运行基本情况。工作日志应当至少记录如下内容: 第一百二十八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数据和操作情况应当予以完整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0天。与事故、事故征候或者其他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调查有关的记录,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保存。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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