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八节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2014年) 第八节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八节 不安全事件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不安全事件分为事故、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 第一百三十条 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事故是指由于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原因导致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异常造成的民用航空器事故。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通信导航监视服务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建立不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发生不安全事件时,应当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及时、如实报告。 第一百三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发生不安全事件后,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规定将有关情况上报。 第一百三十五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配合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如实反映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