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 第十五条 民航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统计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如实填报财务快报。部分无法在规定时限确定的信息,应当合理填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