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 第十四条 民航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编制年报。 引用法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