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 第十三条 民航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民航企业会计报表、财务快报格式和编制说明》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规定数据传输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企业财经信息。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