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 第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民航总局的要求,布置、收集、审核、汇总所辖地区各机场、通用航空等企业的财经信息,负责下发报表、软件等资料。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