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民航总局的要求,布置、收集、审核、汇总所辖地区各机场、通用航空等企业的财经信息,负责下发报表、软件等资料。